(三)各司其责,团结协作。打击传销活动以工商、公安机关为主,监察、综治、检察院、法院、教育、民政、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充分运用各自的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将打击传销工作内容纳入“平安建设”及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2.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打传办的工作职责,加强打传工作的调度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查处各种传销行为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行为,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公安机关要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以及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认真开展传销犯罪侦破工作,力争破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摧毁传销网络。同时要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暂住证及出租屋的管理,工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4.房产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积极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人进行惩处。
5.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有关商业银行配合工商、公安机关做好对传销人员银行结算账户往来账目、资金查询、暂停结算、查封、冻结等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6.教育部门要把防范传销工作贯穿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全过程,努力提高宣传教育活动的覆盖面和实效性。各级工商机关将与教育、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一手抓宣传教育,一手抓严厉打击,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7.民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指导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和查禁工作,对被骗参加传销生活无着落、需要救助的特殊群体进行救助和善后遣返。
8.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打传工作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玩忽职守、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行为要予以查处;对监督管理不力、相互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法院、检察院、法制部门与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传销案件查处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共同研究传销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从快侦办、从快批捕、从快审判传销案件;对大、要案和疑难案件,司法机关可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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