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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打击传销清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总结考评和迎检阶段(2011年10月15日-2011年10月30日)。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级打传办开展打击传销活动进行检查、总结和考评,对打传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敷衍搪塞、弄虚作假、打击不力以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四、任务措施

  (一)突出打击重点、保持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一是重点打击社会危害大、民众反映强烈的传销大案,深挖和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二是重点取缔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行为。三是重点惩处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及营销培训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四是重点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同时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

  (二)突出重点地区集中整治,根除传销活动空间。要重点加强对我市传销高发地区双台子区的清剿整治行动,以摧网络、抓头目、打课堂、查出租为主,要在对全区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加强对棚户区、县区交界处、物业管理薄弱生活小区以及脱管房屋等部位的集中清理,扫除和摧毁该地域的传销居住授课场所,彻底铲除传销活动空间。其他各县区也要加强打击传销的打、防、控体系和工作力度,防范外省市传销逃窜人员进入,滋生新的传销土壤。

  (三)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不给传销以立足之地。公安机关和社区街道办要加强暂住人口登记和查验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人口管理作用,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全面实行出租房屋备案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严防传销人员利用出租屋聚集人员、房主为传销人员提供住宿、培训场所以及货物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加大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健全传销人员档案。全国工商系统已经建立传销人员黑名单库,各级工商部门要完善传销组织者、经营者和骨干分子的档案,将所有的传销组织和人员列入“黑名单”,加大监控力度,实现精确打击,并与传销人员来源地区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将传销组织及传销人员的 “黑名单”发回源地,相互配合,共同教育遣返传销参与人员,必要时可通过媒体或网络发布传销人员黑名单,有效瓦解和摧毁传销组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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