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要件:
(一)期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常住户口及居留身份证明(即户口本、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即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4.按规定提供委托银行出具的无其他个人银行债务及信用不良记录证明;
5.提供借款人或家庭收入证明;
6.提供所购自住住房的各项建房手续(即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7.提供所购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书及超过房款30%以上的正规首付款发票。
(二)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常住户口及居留身份证明(即户口本、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即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4.按规定提供委托银行出具的无其他个人银行债务及信用不良记录证明;
5.提供借款人或家庭收入证明;
6.提供3个月内交易的,建筑年代不超过10年的所购自住住房交易及过户手续(即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房屋交易审批表、产权交易费收据、产权登记费收据);
7.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
办理时限:按规定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在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发放条件的前提下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三、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各业务办理场所的柜台、咨询台或客户服务热线,中心业务科:2680513;中心信贷科:2680512;辽滨办事处:3400086;大洼办事处:6858758;盘山办事处:3813611。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场答复。
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和本市农民(农工)住房消费贷款实施意见
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盘政发〔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在盘创业就业人才和本市农民(农工)住房消费贷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盘锦市办理住房消费贷款的银行机构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二、住房消费贷款办理所需申请材料
到盘锦市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和农民(农工)提供下述材料,即可申请办理住房贷款: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港澳台居民还乡证、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限正在服役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使用;港澳台居民回乡证(中国大陆往来通行证,个人港澳通行证)要同其身份证一起使用;外籍人士护照和居留证一起使用。
2.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或有处分权人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抵押人”或“出质人”签字栏中签字。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资产及收入证明;保证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保证人为法人且已与银行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合作协议》的,不需要针对单笔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