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业技能培训扶持
10.企业对招用的外来人员或本市进城农民工进行就业培训时,持学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与之签订的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向当地劳动就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劳动就业局将按培训专业选择经认定的就业培训基地开展培训。
培训结束后,由用人企业向当地劳动就业局提出申请,同时需提交补贴申请报告及培训总结材料、学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经当地劳动就业局审核、确定具体补贴数额后报同级财政。同级财政审核确认后,按人均500元标准将补贴款项直接拨付给用人企业,由用人企业按标准对个人发放。
四、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
11.在原户籍地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地居民(含外省市),可持户口本、身份证或劳动合同、转出地参保缴费凭证等到我市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已退休人员或在12个月内达到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2.在原户籍地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原户籍地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政策到我市各级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13.外地人员在原居住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身份证及复印件、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凭证,到我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14.外地人员未在原居住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户口本、身份证、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到我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参保手续。
15.外地人员未在原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户口本、身份证、在盘居住证、原居住地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明到在盘锦居住地社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经办业务部门联系电话:
市人才服务局人事代理科 2831702
市人才服务局毕业生就业指导科 2823379
市劳动就业局企业管理科 2820138
市劳动就业局企业培训科 2288772
市劳动就业局再就业指导中心 2833006
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18703
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814160
大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453972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552170
辽滨沿海经济区人社部 3400060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社局 8290851
关于在主城区创业就业及购房外地居民子女就学实施意见
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盘政发〔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在我市主城区创业就业及购房外地居民子女就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就学政策
在主城区就业、创业或在主城区购房的外地居民子女,与本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在居住地学区就近入学。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在户口迁入后,可按相关规定安排到相应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二、申请材料
1.就业人员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用工单位证明、房照(或居住地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租房协议书)及子女转学证明。
2.创业人员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房照(或居住地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租房协议书)及子女转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