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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户籍准入登记实施意见》、《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实施意见》、《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落户及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实施意见》、《关于在主城区创业就业及购房外地居民子女就学实施意见》等六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财政局 8290818

  附件: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略)

  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落户及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实施意见

  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盘政发〔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落户及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毕业生落户

  1.积极引进各类毕业生到盘锦市创业就业,凡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均可“先落户后就业”。

  2.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可持毕业证、报到证到市人才服务局或各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事代理,凭所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及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入学时未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生,可凭人事代理合同到市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籍关系迁出后,再到我市公安局及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3.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招院校中专(含职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需持毕业生档案、毕业证、报到证和2张1寸照片到市人才服务局或各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非普招毕业生就业手续”和人事代理。凭人事代理合同到市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籍关系迁出后,再到我市公安局及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4.高中毕业生需持学生档案、毕业证、身份证到市人才服务局签订盘锦市高中毕业生人事代理合同书,凭人事代理合同到市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籍关系迁出后,再到我市公安局及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5.已在外省市办理人事代理人员,可依据《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将其人事档案调入我市人才服务局,接续办理人事代理,凭新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到市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籍关系迁出后,再到我市公安局及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创业扶持

  6.自主创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均可持毕业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到市人才服务局即时办理自主创业证,享受《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0〕18号)规定的创业扶持政策。此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7.自主创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凭自主创业证和营业执照,享受市人才服务局、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提供的5年免费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服务。

  8.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本市农民(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到主城区创业,凭本人身份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经市劳动就业局认定后,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可给予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社保统筹部分的补贴,期限为二年。

  依法经营1年以上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到主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市劳动就业部门审批后,享受3000元创业补贴。

  创业者创办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二年的全额补贴。

  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省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按国家、省政策办理。

  9.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本市农民(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到主城区创业,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有关优惠政策,市担保中心优先给予小额贷款担保支持。凭本人身份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经市劳动就业局认定后,报市担保中心审核,可给予5万元以内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国家贴息条件的可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两年,到期需展期的,经市担保中心同意,可申请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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