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手续齐全的当日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户口簿、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携带配偶的,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携带未达婚龄子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携带已达婚龄未婚子女的,需提供单身证明。
十、其他说明
1.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公有住房、签订租赁合同一年以上并在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私有住宅;
2.稳定收入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私营)等单位依法录用、聘用,以及个体工商户,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人均收入不低于盘锦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严禁城市人口向农村迁移;
4.严禁18周岁以下人员单独迁移和立户;
5.办理落户须整户迁移;
6.原本市户口政策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7.盘山县、大洼县户口迁移政策可参照执行。
十一、咨询电话
盘锦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对外公开电话:2682423 2682426。
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实施意见
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盘政发〔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在盘锦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盘政发〔201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来盘创业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来盘就业的外地务工人员以及本市农民(农工)办理购房补助时适用本细则;符合“一事一议”补助政策人员的补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二、办理机构
市、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购房补助申请、审核申请人资格、设立购房补助专用账户并发放补助资金。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负责审核申请人购房手续;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负责审核申请人所购房屋是否为首套登记住房。
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负责复审购房补助申请相关材料、公示拟发放购房补助人员信息、筹措并拨付购房补助资金、建立享受购房补助人员档案。
三、资金筹措
申请人为市、县(区)、经济区事业单位人员,其购房补助由相应财政部门承担;其他申请人的购房补助由购房所在地的县(区)或经济区财政部门承担。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并向市、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购房补助申请。
市、县(区)、经济区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向所在的市、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引进人才、来盘创业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来盘就业的外地务工人员以及本市农民(农工),向购房所在地的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可从盘锦市人事人才网(www.pjrsrc.com)下载,或到市、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
2.资格审核
申请人到市、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资格审核。经审核后,由市、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意见并在《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加盖公章。
申请人须持《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及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