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贷款利息总额应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核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年利率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规定,污水处理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20%。实际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80%的,按投资总额的80%核定;没有达到80%的,按实核定,不得核增。
第二十六条 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当期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60%的,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折旧=本期折旧*(实际年污水处理量/设计年污水处理量*60%)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三年内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75%的,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折旧=本期折旧*(实际年污水处理量/设计年污水处理量*75%)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包括政策性收入)的,应当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分摊期间费用。
第二十八条 设计日处理能力。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污水处理装置)每自然日(24小时)处理污水量的设计能力。如果一个经营者下辖几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污水处理装置),经营者的“设计日处理能力”等于各厂(或各装置)之和。
第二十九条 设计年污水处理量=日设计处理能力×(365日-18日),其中18日为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每年维修保养天数。
第三十条 年城镇污水处理总量。指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正常运行后,经过标准计量,并且符合水质排放规定的年处理污水量的总和。若一个经营者下辖几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处理装置),则“年城镇污水处理总量”等于各厂(各装置)之和。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和单位定价成本按下列方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