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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创新办园模式。积极推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名园托管和强园带弱园等做法,全力提升学前教育办学水平。要充分发挥公办园、省一级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对辖区其他幼儿园的示范和指导作用,鼓励其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大城区与农村对口结对力度,促使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辐射,实现学前教育资源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促进区域内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四)加强规范管理,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严格准入制度。依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分类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治理违规办园行为。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学许可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于办园条件不达标、安全隐患大、无证(含未按规定年检)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准办标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关停撤销。

  强化安全监管。实行安全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教育、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切实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园舍安全设施建设,并按规定配备有资质的保安人员。重视幼儿园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的培养,健全完善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并经常性地开展演练。按照就近方便入园原则做好招生工作,严禁使用非法、非客运车辆接送幼儿。强化幼儿园食品的采购、储运、制作等环节管理,做好幼儿的卫生保健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规范收费行为。物价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健全按等级收费的制度,并逐步实施对贫困家庭幼儿入园实行费用减免制度。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与社会力量举办)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禁止乱收费。

  坚持科学保教。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保教结合,为学前儿童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学前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严禁举办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兴趣班活动,尤其要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所有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低年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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