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学前教育稳步发展。
优化布局结构。把学前教育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均衡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全市幼儿教育资源。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根据城乡规划、学前教育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供地建设或在房地产等出让地块中配建等形式安排好幼儿园用地,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不予规划建设立项和审批。在农村积极建设等级幼儿园,要把幼儿园列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加大财政投入。将学前教育投入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新增财政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市区幼儿园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困难家庭子女入园减免补助和幼儿教师培训等。到2013年,各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5%以上,公办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公办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1/3以上。各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乡镇(街道)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经费,力争逐年增长。
鼓励社会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在教师资格认定、培训、社会保障、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现有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办学的规范要求进行整治改造,仍无法达到办园标准要求的予以取缔。
(三)创新办园模式,拓展优质教育资源。
扩大办园规模。根据我市幼儿园“小、散、弱、差”的现状,下决心整合布局不合理、规模较小的民办园,提倡以股份制的形式合作办园,优化办学资源,扩大民办园规模。对于生源充足、具备办园条件的村,可以独立举办幼儿园;生源不足的村,可选择邻村条件好的幼儿园,进行联合办园,实行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和其他社会空置楼宇,优先改造建设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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