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报。各承办单位将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留言办理完结后,要将办理情况及回复意见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如确属不在职责范围内的留言要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市政府办公厅,以便另行安排。属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网民留言,由市政府办公厅及时上报。
(五)回复。市政府办公厅能够直接回复的应及时回复网民;各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及回复意见经相关领导审核后予以回复(政府网站留言将自动发布,人民网留言需人工发布),并向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办理情况;审核未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发回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进行再回复;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单位)承办的给本单位已受理的留言办理情况及回复意见经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核后予以直接回复(自动发布)。
(六)通报。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进行通报。逾期未办结或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承办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国家
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网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处理情况;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留言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不得公开留言办理过程中涉及讨论性程序和言行;不得公开与上级党政机关和部门或宗教习俗相悖的留言信息。
第九条 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网民留言办理单位只向留言人本人答复,不得向社会公开(即不公开在政府网站发布)。
第十条 网民对投诉或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内容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了保护“反映人”和被投诉及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利,网民应尽可能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
第十一条 经查证,网民留言内容纯属对相对人的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社会后果的,将依法对反映人进行处理;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反映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