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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建设领域偿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偿清农民工工资方面

  1、凡施工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引发农民工上访的,一律停止承包新的工程项目,并不允许其参加新项目的投标,直到清偿完拖欠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并向县清欠办提供农民工工资全部清偿完毕的有效凭证。一时偿还不了的,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按期偿还完毕,经县清欠办审核无误后方可承包新的工程。

  2、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因施工总包单位分包、违法转包或管理不到位,造成包工头携款外逃或农民工工资未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由施工总包单位负总责,并先行垫付资金发放给农民工,事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施工单位在承建新建、续建或改(扩)建项目时,必须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书,保证2005年以后的工程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现象。否则,不予施工。

  4、各建设单位要对本单位历年是否有拖欠工程款现象进行自查,凡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清欠计划,并优先偿还施工单位人工费,在县清欠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5、各建设单位应成立本部门的清欠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涉及本单位建设工程中农民工上访有专人管理,及时为上访农民工解决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给予承诺期限,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地拿到工资。

  6、属政府部门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进一步加大清偿力度,按期偿还。

  7、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县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切实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同时,要健全劳资纠纷协调仲裁机构,配备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妥善处理纠纷,防止问题激化。县清欠办要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和督办制度,认真对待有关举报和来信来访,确定专人,加强力量,落实责任,及时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投诉举报。同时,建立对处理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反馈制度,对不及时、妥善解决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各施工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劳动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工资的支付方式,严格履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并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杜绝产生新的拖欠。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拖欠问题,要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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