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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建设领域偿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凡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新的项目立项时,发展计划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发展计划部门在给建设单位办理新项目立项时,必须见清欠部门出具的建设单位历年无拖欠工程款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办理立项。无历年拖欠工程款项目的建设单位,发展计划部门应严格审查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予立项,尤其是重点项目。

  4、属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率先清偿完毕。各乡镇场区也要适当超前,从本级财政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同时,要进一步拓宽清偿资金来源,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多渠道筹集清偿资金,确保实现清偿目标。

  5、认真解决社会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进一步加强政府引导,发挥企业的清欠主体作用,通过市场行为和司法途径解决拖欠问题。清欠工作机构要督促双方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保证按计划偿还。

  6、加快还款协议(计划)签订及公证工作进度。签订拖欠工程款还款协议,是清欠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建设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及地区的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对尚未签订还款协议的拖欠项目要逐个落实,务必在2005年6月底前全部签订还款协议;对所有还款协议,要在年底前完成司法公证,为下一步的清欠工作奠定基础;对2004年底前已竣工验收项目,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清欠工作领导小组〔2004〕1号文件要求,加快结算进度,务必于2005年5月底前完成结算。

  7、与拖欠大户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责任书的年度还款数据作为考核依据,由自治县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年度考核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5日。经考核未完成任务的,不得投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不得购置小轿车及高档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负责人不得外出考察,班子不能评优、评先进。

  8、拖欠单位必须成立本部门的清欠机构,做到专人负责,并根据不同的拖欠原因,分别制定具体的清欠方案和应急机制,落实清欠资金,保证按比例偿还所欠的工程款,确保2005年后不再发生拖欠工程款现象。

  9、督促还没有认定拖欠数额的承发包双方尽快协商认定拖欠数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中介机构核定或通过仲裁、司法机构裁定。

  10、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拖欠工程款。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及时审结。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减、免、缓交诉讼费。已经审结的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效力,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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