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欠的内容:2003年以前历年拖欠的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2004年以后所有新建项目,一律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三)清欠的数额:自治县建设领域初始拖欠工程款4242.66万元,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3006.94万元,房地产开发拖欠工程款1235.72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142万元。
1、截止2005年第一季度,政府已偿清拖欠工程款998.62万元,尚欠2008.32万元,偿清率为33.21%,离国家要求35%的指标还差1.79个百分点。
2、房地产偿清71.1万元,尚欠1164.62万元,偿清率为5.75%,离国家要求35%的还款比例还差29.25个百分点。
3、农民工工资网上拖欠的142万元已清偿完毕,尚有部分网外拖欠及2004年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清欠方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请用工、谁清欠”和单位自查、清欠办统一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清欠目标
(一)偿清工程款目标
1、政府拖欠款保证在2005年6月30日前偿还拖欠款的35%,即1052.43万元;2005年12月30日前全部偿清剩余的30%拖欠款,即902.08万元。
2、督促房地产开发商严格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未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工程款的,制定清欠计划,保证按期偿还所欠工程款。
(二)偿清民工工资目标
集中处理网外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确保在年内全部偿清,并保证不发生新的拖欠现象。
四、保证措施
(一)偿清拖欠工程款方面
1、各建设单位从2005年1月份起,凡有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必须向县清欠办提供2003年以前所建工程项目结算清单,对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2005年1月以前拖欠的工程款已清偿完毕的准予开工,否则不允许开工建设新的项目。一时偿还不了的,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所欠工程款,经清欠办确认无误后,出具证明,方可建设新的项目。已签订还款计划的,必须按照还款比例按期偿还,否则不允许发包新的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新建项目必须有银行、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查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续建工程必须提供续建部分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后方可施工。2005年以后的建设工程必须在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