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七、县人民政府工作实行层级领导,一级抓一级。各部门反映情况、请示汇报工作,应先向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解决不了的,再向县长汇报。
七十八、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外报告工作、通报情况、发布信息,必须报经县长同意。
七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行署,行署办公室下发的文电应先报县长审批,根据县长批示,再转送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办理。
八十、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乡镇场区要根据行政职能和工作职责,领导协调好所属各单位的工作,代县人民政府实施经济、行政管理。各组成部门要重视办公室工作,经常收集情况,及时综合上报,做到一月一小结,一季一分析。工业、农业、经贸、计划、统计、财政、税务、金融、供销、计划生育等数据要一月一报,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信息。
八十一、强化政府职能,维护政府权威。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乡镇场区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发出的政令,努力完成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令行禁止,不得各自为政。
八十二、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商配合,搞好上下之间、左右之间的团结协作,发挥整体功能,克服互相推诿扯皮、互相拆台等官僚主义作风,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四章 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八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讲座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八十四、县人民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八十五、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庆典、纪念、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包括自治区、地区在本县召开的会议,需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有关部门应事前提出具体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县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因情况特殊确需参加的,主办单位提前3-5天将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八十六、县人民政府领导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八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办、委、厅、局,行署、行署办公室及各兄弟县市政府领导来我县参观考察,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待,县人民政府领导对口对等接待接见。地区各部、委、局、办领导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由对口部门接待,必要时可邀请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出席。对兄弟县市部门组团来我县参观考察,由对口部门接待和安排。在接待活动中,如县人民政府对口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可安排其他领导出面接待。
八十八、县人民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