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八、信息呈报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迟报、瞒报、虚报、漏报及延误重大信息或对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件处理不认真、不及时,造成重大失误或工作被动的,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信访接待制度
六十九、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处理来信,凡能解决的问题要尽力帮助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尽力化解矛盾,决不能互相推诿和回避,更不能将矛盾上交。
七十、凡到县人民政府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先由县信访局负责接待,弄清情况后通知上访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及乡镇场区的主要领导,涉及法律、法规等政策性问题,还应通知县司法局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负责人,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县长和分管副县长。
七十一、被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赶到上访现场接待。在认真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访反映的问题作适当处置。属于本部门的问题,由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接待人应迅速将情况综合,书面报告县长或副县长,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属于合理要求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讲明道理,先予劝回。对因同一问题连续上访,而责任又在某一部门,该部门未及时、认真处理的,或接到接待通知的部门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位接访,并由此引发事端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督查督办制度
七十二、督办查办范围:上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长联系会议决定的事项;上级和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七十三、督办查办职责:县人民政府督办工作统一归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大问题的督办查办由县人民政府领导亲自挂帅;在督办查办工作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督办查办事项的承办单位,不代办、不包办;凡列入督办查办的事项,必须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七十四、督办查办程序:(1)立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督办查办件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进行编号、分类和登记,写明收文日期、承办单位以及要求结案时间。(2)交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审定的意见,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通知》,或用电话通知承办单位办理。(3)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定期催办。(4)办复。承办单位要坚持一事一文,办理结果经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涉及单位未能将办理情况上报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督办、催办。
七十五、督办查办纪律:各单位收到《督查通知》或督查电话后,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落实。办理的事项要按期函告,未规定期限的也要抓紧办理,及时函告结果。如情况复杂,一时难于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督查事项,有特殊原因的,办理单位要向分管副县长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解释说明;无特殊原因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工作被动或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政府工作程序
七十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助理及所属各组成部门负责人对县长负责,副县长、县长助理根据分工协助县长分管某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