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副县长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必要时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长助理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的领导审核签发。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可报县长审定。
五十、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的副县长参加,也可责成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参加。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由部门组织在本县召开的全疆、全地区的行业会议,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需经请示分管副县长同意,一般不邀请各乡镇场区负责人出席。县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乡镇场区负责人出席的,必须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本着快捷、高效、节俭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降低会议成本。召开全县性的会议必须坚持“大会少开、长会短开、多会合并”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不单独开,可用书面传达解决的不开会。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场区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和办文的有关规定呈批。凡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一律退回,造成的后果由上报单位承担。
五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行署、行署办公室和自治区、地区各部门发给县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送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文件的内容呈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七、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地区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属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审批;属县人民政府讨论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范围内的工作问题或通过的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副主任审核后,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其中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业务应与有关副县长协商后再签发;属某一方面、内容比较单一的问题,可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的文件或分管副县长批示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先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把关,规范性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整理、审核,呈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五十八、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要签署明确意见。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或涉及各业务口工作的,经有关领导审阅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各部门请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提出建议,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