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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场区及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为人民群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重大发展事项、推进措施及地方性法规议案等,形成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九、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办公会议、县长联系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成员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非政府组成部门及各乡镇场区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县委、人大、政协、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方面负责人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二至三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地委、行署及县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县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成员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其他党组成员(以县委批准文件为准)组成,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党组会议召开之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通报上一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未落实的,应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向党组会议说明。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也可就某一个议题通过传阅的形式,征求党组成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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