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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十一、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决定。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法制工作事宜的,应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乡镇场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质量。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县地方性法规、政府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依据要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十一、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与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主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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