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县人民政府办理地区行署和县委交办的其它事项。办理并答复地区行署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县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建议、意见和提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九、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
十、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盘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在县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长负责。
十一、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办公会议、县长联系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十二、县长签发政府发布的决定、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事项。
十三、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县人民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副县长负责分管的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五、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请示、汇报。需要向县委、人大反映和汇报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县委、人大汇报(紧急情况除外)。县委领导和县长向各部门安排的工作和决定的事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及时报告分管副县长。
十六、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决定、规定和指示,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表县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向政协通报情况。
县审计局在县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八、按照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九、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