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各组成部门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巴政发〔2005〕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自治区、地区有关通知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在对各组成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2005年4月17日政府办公会议审查,第一批确认由28个部门组织实施的166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现将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实施主体应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办理确认手续,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书文、示范文本等,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县财政、发展计划(物价)等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尽快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未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和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要规范办事程序,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投诉、举报等制度。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实施但未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可按照《关于做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前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巴政办[2004]10号)要求,填写确认申请单,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2005年5月13日
附件:
巴里坤县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各组成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巴里坤县水利局
1 权限内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18、
19条
2 权限内取水许可预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7、
48条
3 权限内取水许可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7、
48条
4 权限内河道采沙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39条
5 权限内凿井的许可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
17条
6 权限内捕捞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