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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依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的规定,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开办这些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即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二)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要适时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后再做决定。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一)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控和整治,制定事故抢险预案,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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