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补偿比例及范围
第二十条 补偿原则:以补住院为主,补门诊为辅。严格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补偿程序:个人账户基金仅限于在乡、村两级门诊就诊使用,用完为止。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其费用按比例直接减免,患者只交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在地区、地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先由农牧民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发票、药品费用清单、转院证明、出院证明报至乡合管办,由乡合管办审核后报县合管办根据《巴里坤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统一报销。患者于每月15-20日到乡合管办领取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在县、乡、村及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由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直接减免,住院费用在《巴里坤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巴里坤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目录》范围内按比例给予补偿。下列情况,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住院期间的取暖费、赔偿费、陪住费、床位费、会诊费、输血费、会诊交通费、救护车费用。
2、住院期间未经住院医师允许到其他医疗机构做各种检查和治疗的一切费用。
3、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性病、交通事故住院的费用。
4、未经批准转院的住院费用(特殊急救除外)。
5、镶牙、配镜、器官移植、假肢、按摩、婚前检查、整容、矫形、医疗美容、康复医疗费用。
6、因不接受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造成相应疾病住院的费用。
7、参保人在药品批发企业或零售药店自购药品的费用。
8、因工受伤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补偿比例:
(一)门诊:
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挂号费:全部减免
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检查费:减免40%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费:减免30%
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费:减免20%
(二)住院:
1、起付线:是指对农牧民进行补偿时计算补偿费的起点,在此起点以下的费用由农牧民自己支付,具体为:
乡级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100元,超出部分按60%补偿;
县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200元,超出部分按50%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