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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农区每人每年缴纳40元,牧区每人每年缴纳30元;自治区、县人民政府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0元,计20元;地区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每人每年补助5元;有条件的乡镇场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参加的农牧民每人每年补助3-5元。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由民政局提供名单报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定,其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经费筹集的渠道:合作医疗经费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乡村集体经济扶持,政府补助,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社会团体、对口支援单位和个人资助,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四条 农牧民为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牧民负担。
  第十五条 基金筹集方法:农牧民个人缴纳部分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所缴费用纳入县财政合作医疗专用账户。政府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筹集。

第六章 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分风险基金和医疗基金。风险基金按3%从筹集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医疗基金按97%从筹集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医疗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基金和大病统筹基金。个人集资款的50%和各乡镇场区、村集体补助资金作为农牧民个人账户基金,计入个人账户;自治区、地区、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集资款的剩余部分作为大病统筹基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分级核算、总量控制、节余滚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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