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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巴政发〔2005〕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
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体制,进一步加快自治县农牧区卫生事业发展步伐,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发展计划、宣传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领导组成的巴里坤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管理及工作协调。各乡镇场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处理本辖区的合作医疗日常工作,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卫生院(简称乡合管办),办公室主任由乡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卫生院院长兼任,工作人员从财政所、农经站、卫生院抽调。
  成立由纪检监察、物价、财政、农业、民政、药检、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各乡镇场区相应成立由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
  第五条 合作医疗组织管理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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