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2006年企业所得税以2005年联合调查测算的吨碱企业所得税(62元)为依据,按照吨碱芒硝消耗量(2.5吨)摊入芒硝资源,由企业在购进芒硝时预缴,芒硝矿代扣。次年地税部门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芒硝矿每月必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各企业芒硝使用情况。
(四)强化企业生产成本的监控。今年,各化工企业吨碱芒硝、吨碱煤炭消耗比定为2.5吨。对超过此标准的企业,经济主管部门要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的,芒硝矿将停止供应芒硝资源。地税部门在对今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以后,必须拿出详实的吨碱资源消耗比、吨碱生产成本、吨碱利润、吨碱所得税等数据,作为今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依据。
(五)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确定国有企业年度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年终进行考核。
(六)税务部门要积极推行有奖发票,着力解决餐饮服务行业应纳税额达不到定额标准导致的税款流失问题。
(七)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联席办公制度,加强协作、共享信息资源。各部门在联合办公或单独办公期间,如发现企业核算不实、财务管理混乱、吨碱消耗比超过标准等问题,要提供相应依据,责成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的,由国税局停止抵扣进项税和供应增值税发票,芒硝矿停止供应芒硝资源,财政局吊销其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八)严格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从今年起,财政部门要对煤炭、化工企业进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审计部门要逐步对各生产企业进行审计。
(九)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严格落实税法条款,对企业的产成品实行控管,严厉杜绝偷税、逃税、漏税行为。
三、地方财政政策
为加快煤炭化工业发展进程,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从今年起,将对煤炭化工企业(除国有企业)通过采取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提高产品产量等措施增加的正常税收收入(不包括清缴欠税、查补税收),按实际入地方库数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一)增值税。按实际入地方库25%部分的50%,由财政部门安排等额支出支持其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入地方库40%部分的40%,由财政部门安排等额支出支持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