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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消费者协会基层网络化组织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科学消费。
  四、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不得无故拖延或无理拒绝。
  五、受理县消费者协会转办、移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并及时反馈。
  六、配合县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七、与县消费者协会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制度。

  附件3:
  巴里坤县消费者协会工作联系制度

  一、巴里坤县消费者协会与成员单位及基层组织(消协投诉站、“12315”举报联络站、农资安全监督站、食品安全监督站)之间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联络对象为理事和义务监督员。理事由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农资安全、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由消协聘请。
  二、巴里坤县消费者协会理事必须以“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务实高效”为宗旨,以“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为标准,代表所在单位参与县消协的日常工作。
  三、代表所在单位承办县消协移交的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组织人员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反馈,一般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
  四、巴里坤县消协与理事之间的工作联系采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对于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一般性案件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时效以电话记录为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采用电传、电子邮件、信函等联系方式,时效以送达记录为准。
  五、因工作调整、调动或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理事工作,应及时告知县消协和原单位,待增补新任理事后,方可中止与县消协的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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