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联席办公制度,加强协作、共享信息资源。各部门在联合办公或单独办公期间,如发现企业核算不实、财务管理混乱、吨碱消耗比超过标准等问题,要提供相应依据,责成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的,由国税局停止抵扣进项税和供应增值税发票,芒硝矿停止供应芒硝资源,财政局吊销其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八)严格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从今年起,财政部门要对煤炭、化工企业进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审计部门要逐步对各生产企业进行审计。
(九)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严格落实税法条款,对企业的产成品实行控管,严厉杜绝偷税、逃税、漏税行为。
三、实施办法
(一)加强对小税种、零星税源和临时性税源的征管。
1、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的清理检查和定额核定工作,年内计划对所有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进行调整。
2、于6月份完成对餐饮服务娱乐行业的调研,调整定额,适时推行有奖发票。
3、公安、交通部门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规范客运行业的税收征管。
4、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年内组织业务人员联合前往财务核算地和开采地核对帐务、核算税款。
5、城建部门要协助税务部门,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等流动税源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以票控税。
(二)完善固定税源的征管。
1、将税收管理员对辖区企业税收预测的准确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调动税收管理员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积极性。(国税、地税部门负责)
2、由地税部门对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培训,先由企业自汇,于3月31日前完成。税务稽查部门从4月10日开始进驻企业查帐核实汇算数据的真实性,于5月10日结束,对稽查出问题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通过汇算清缴和税务稽查,税务部门要提供详实的化工企业吨碱资源消耗比、吨碱生产成本、吨碱利润、吨碱所得税等数据资料,供县委、县人民政府参考。(地税部门负责)
3、经济主管部门要参照以2005年联合调查取得的数据,于3月31日以前暂定国有企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并制定考核办法年终进行考核。(经贸部门负责)
4、经济主管部门必须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核定的吨碱芒硝、吨碱煤炭消耗比(2.5吨)及超标处置措施向各化工企业公布。(经贸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