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辨证论治费、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中药材、中医药适宜技术和院内中药制剂全额报销。在城镇居民医保中对中医医院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报销比例提高10%,在新农合中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在原来提高10%,起付线降低2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10%,起付线再降低10%;在医疗机构补偿中,各级财政要提高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的床位补助标准,其中市级达到同级综合医院床位补助的1.5倍;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时,鼓励基层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对中医药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补偿倾斜。
(四)明确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要履行好中医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职能。发改部门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财政部门要增加对中医事业发展的投入,激励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人社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会同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在制定有关人才与薪酬政策时,要根据学科特点制定适宜中医药从业者的标准要求;积极调整城镇医保政策,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对创新中药审批的优先服务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中药特色制剂研制,促进中医特色发挥。国土资源部门对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中医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用地。科技部门要推动中医药领域的科技创新,支持开展对中医药防治疾病和中药新药创制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根据中医药学科特点评定科研课题和成果,为中医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知识产权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中医药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政策措施。物价部门要制定体现中医药技术价值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传统制剂项目的收费标准。宣传部门要重视中医药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其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作用。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市级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医药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逐步完善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对公立中医医院实行中医特色服务年度绩效考评制度,保证公立中医医院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中医监督科,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规范中医医疗服务市场。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部署,结合本实施意见,制订具体贯彻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