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例。各地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确保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明显提高并达到或超过省核定要求,确保到2011年全省这一比例超过17.5%、2012年超过18%。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特别是经济薄弱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力度,努力增加财政教育支出。
(三)不断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切实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规划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多渠道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从2010年12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从2011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自2011年1月1日起,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各地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三、围绕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不断加大各级各类教育经费保障力度
(一)强化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建立政府、社会举办者与家庭合理分担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着力向学前教育倾斜。深入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新增幼儿园以政府统筹为主,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12年,每个乡镇至少办1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15年,省级优质园比例达70%以上。各地要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含集体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安排补助资金,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实施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省级财政安排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专项资金,并根据各地发展学前教育工作实绩等因素给予奖补。
(二)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推动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等发展需求因素及物价变动情况,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核定的公用经费总量内,向农村学校及办学点、寄宿生较多的学校、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完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2012年春季学期起,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平均造价计提标准提高至1000元,并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期限内集中用于工程实施。统筹相关资金,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要优先用于校舍安全工程,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