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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

  2.能源品种的消费量要按照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统计。没有计量器具的,要按照能源品种的缴费凭证列示的数量和金额统计;既没有能源计量器具,也没有缴费凭证的,可参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方法推算。

  3.各能源品种的折标系数应符合给定的参考范围,在能源品种没有大的变动情况下,与上期的变化幅度应小于5%;折标系数由参考值调整为实测值,同期数据也应相应调整。

  4.有能源加工转换的企业,能源加工转换效率应小于100%,在生产工艺没有大调整的情况下,与上期变动幅度应小于5%;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应与工业报表对应的产品产量一致。

  5.基层单位的能源消费应与本单位业务经营活动相匹配,其能源消费量增减变动与其主要业务活动量增减变动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相差较大的,应核实并说明原因。

  七、能源统计资料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妥善保管能源统计相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资料,并建立能源统计资料管理、调用和移交制度,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管理。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对统计资料进行交接。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统计台帐、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报表保存5年以上,并按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八、能源统计自动化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能源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能源统计人员要熟悉电子计算机操作技术,能够运用电子计算机完成统计报表数据处理工作;要努力促进能源统计资料管理电子化,提高能源统计工作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要求,熟悉各项工作流程,基层单位应通过联网直报系统及时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进行数据修改。综合单位要及时查询、审核、修正、验收报送所属单位的数据。

  九、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能源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综合单位有权监督、检查所属基层单位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基层单位有权责令改正。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由市或区县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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