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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

  (二)能源统计台帐的登录要准确、及时和完整。按时间顺序及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各能源事项应注明资料来源(原始凭证统一编号),字迹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能源统计台帐数据应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一致。

  (三)能源统计台帐管理要规范。要建立能源统计台帐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

  (四)逐步推行能源统计电子台账。市统计局根据能源统计报表特点,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能源统计电子台账》,将数据收集(即填报统计报表)与初步审核、评估、电子台账的功能结合起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逐步应用和推广,从数据收集阶段严把数据质量关。

  五、能源统计调查制度

  能源统计调查制度是由国家与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能源经济管理工作需要,按统一确定的表式、指标项目、报送时间,定期自下而上提供基本能源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制度。“十二五”期间,国家统计局将部署实施“企业一套表”,能源统计纳入“企业一套表”范围。在“企业一套表”工作模式下,基层单位通过联网直报将能源统计资料报送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心,各级统计机构、各级主管部门实现数据在线共享,并按规定的权限处理数据。

  (一)纳入“企业一套表”的能源统计报表种类及填报范围。

  1.《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和《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205-2表),填报范围为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205-3表),填报范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4.《能源消费情况表》(205-5表),填报范围为建筑业及第三产业规模以上法人单位。

  (二)其他能源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范围。

  1.《能源平衡表》(TP203表),填报范围为有能源产出、供应、使用的单位。

  2.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由市电力公司根据全市用电情况填报。

  (三)上述能源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范围如有变动,应按照新制定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四)能源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

  1.各基层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报表中的统计指标、计量单位、核算方法以及结算期等均应严格执行制度的统一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同时还应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报表,并对报出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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