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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

  1.煤和焦炭只允许用称重法计量。

  2.原油、轻油和其它石油制品,可以用容积法和称重法计量。

  3.电能计量用电子式、感应式或机电式电能表法计量。

  4.水、煤气、蒸汽、压缩空气用流量计法计量。

  5.液化气用称重法计量。

  6.能源工艺计量和电能平衡测试可采用温度、密度、粘度、压力、电流、电压、热量、质量等参数来计量。

  不论采用何种计量方法,最终都应折算成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相关能源指标所列的计量单位。

  三、能源统计原始记录

  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基层单位通过一定的表格、卡片、单据等形式,对能源活动过程和成果所作的最初记载。

  (一)建立能源统计原始记录的总体要求:各基层单位要根据业务经营活动的性质、规模以及能源经济管理和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能源统计原始记录。

  (二)建立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应遵循的原则: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符合能源经济管理要求;满足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等方面的需要。

  (三)能源统计原始记录主要包括:

  1.能源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原始记录。如产品验收入库单、能源化验单、产品销售发票、产品出库单、货运单等。

  2.能源购进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购进能源的凭证、本单位的验收入库单等。

  3.能源领用消费方面的原始记录。如水、电表的查表凭证、领取能源材料的领料单、退料单、材料代用卡等。

  4.能源调拨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调拨单、出库单、外协拨料单等。

  5.能源库存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能源盘存表、盘盈盘亏报告单等。

  (四)使用要求: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可靠、资料来源有据,填写清楚完整,同时还应注明发生日期、经手人及审核人姓名,并且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作为备查。

  四、能源统计台帐

  能源统计台帐是基层单位按照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管理与分析工作等需要,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原始记录的帐册,是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依据。

  (一)能源统计台帐的各项指标、统计范围、分组标志、计算方法都应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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