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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

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
(津统〔2011〕41号)


  能源统计是反映能源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夯实能源统计基础、完善能源计量、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地反映全市各行业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更好满足“十二五”期间对各区县、各部门开展节能降耗考核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能源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能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能源统计管理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设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落实能源统计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渠道畅通、数据准确。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应由计量管理人员确认。区县统计机构应成立能源统计机构,配备2-3名专职能源统计人员。

  能源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从事能源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基层单位的能源统计人员还应熟悉本单位业务经营过程中能源消耗的各个环节,了解能源计量工具,掌握能源计量方法。能源统计人员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节能降耗工作需要,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管理制度,为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二、能源统计计量管理

  能源计量是指在消耗能源流程中,对各环节的数量、质量、性能参数、相关的特征参数等进行检验、测试和计算。能源计量是能源统计的技术基础,基层单位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严格遵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能源计量管理要求,保证量值单位准确可靠。

  (一)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配齐用好计量器具和设备,保证安全、正常运行。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种有关能源数据,并保证信息的可靠性。

  (三)建立计量管理制度,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

  (四)根据各种能源的形态,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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