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要严格区分农牧民自愿筹资投劳与加重农牧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国家加大水利建设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地组织工作,引导农牧民筹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控制筹资投劳标准。
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牧民筹资投劳的必要条件和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农牧民筹资投劳大搞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三、工作重点
1、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步增长机制
从2006年开始,县财政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纳入投资和财政预算,其规模根据当年财力由县财经领导小组确定。每新建1公里防渗渠道,县财政补贴工程投资30%的物资或资金;每新建1亩机压喷灌,县财政补贴资金100元;每新建1亩自压喷灌,县财政补贴资金200元。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农牧民群众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投工投劳。
2、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1)农田水利“以奖代补”资金投向。原则上“以奖代补”项目主要指乡村农牧民筹资投劳兴修的防渗渠道等,已由国家、自治区、地区立项的项目及以农牧民用水户协会、村组、农户名义申请立项并由国家、自治区、地区拨付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在自治县农田水利“以奖代补”项目之列。各类水利专项资金(包括扶贫资金)要100%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2)农田水利“以奖代补”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牧民联合体或其他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
(3)小型农田水利“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方式和标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奖代补”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给予补助,具体方式采取项目管理与“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由县水利局提出方案。
(4)“以奖代补”资金拨付程序。“以奖代补”资金的拨付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即各乡镇场区按照年初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分解到村组或农户;各村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将分解给本村组拟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以组为单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决策,经村民同意后将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各乡镇场区将落实到村组的项目向县水利局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明确规模、地点、农牧民筹资投劳方案等内容;县水利局按照各乡镇场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对项目建设地点进行核查,提供项目设计图纸,负责质量监督;各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工程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将所筹资金使用情况和投劳情况向受益区农牧民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场区在当年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后,向县财政局、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县财政局、水利局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实地验收,出具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定等;被检验为合格或优质工程的项目业主单位,凭质量验收原件、材料采购票据原件和农牧民投劳记录,向县财政局提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以奖代补”申请;县财政局依据质量验收原件、材料采购票据原件和农牧民投劳记录,按标准拨付“以奖代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