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正式开始运行后,受票人接受到上述新疆地税发票联,受票人是纳税人的,每次与发票存根联信息一起上报主管地税机关,受票人为非纳税人的,按季报送,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工作要求
1、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正式开始运作后,地税部门发票发售信息和开具信息自动进入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中;委托代开发票单位按月录入开具信息,并在次月10日报送县地税局。
2、数据录入差错率不得超过3%。发票信息的录入完成时间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期限完成;按照自治区地税局的统一安排,于2006年12月1日起对外正式启用发票查询系统,进行发票查询。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发票查询系统推行工作,充分认识推行发票查询系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公告进行宣传,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开具和接受发票单位尽快了解到发票查询系统的作用、使用方法等,确保发票查询系统在全县范围内尽快推广应用,达到控管效果。
五、法律责任
(一)开票人、受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发票信息,地税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开票人、受票人有意漏报、瞒报、拒报发票信息,地税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地税机关在发票查验比对过程中,发现伪造发票、变造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等问题发票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发票来源,搜取证据,共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非纳税人的,及时向财政、审计等部门传递和反馈相关信息。
六、查询途径
开票人和受票人对其开具和取得的发票信息均可通过新疆地税网站http://www.xjds.gov.cn进行查询,如果是新版发票信息(2005年1月1日以后),还可通过语音查询号码125903156、地税短信平台(移动用户发送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到093158)进行查询,鉴别真伪、核实相关信息等。在查询过程中发现问题,可通过新疆地税网站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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