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采取交旧供新方式开具的2002年1月1日以来的《新疆公路运输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新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新疆装饰修缮工程统一发票》、《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新疆广告业统一发票》、《新疆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的存根联信息,由税务部门组织人员在2007年9月30日前通过发票查询系统的地税发票开票系统(自开版)录入,并通过地税征管系统的发票查验功能导入所录数据。
5、自开票纳税人应将开具的《新疆公路运输统一发票》(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005年1月1日-2006年9月30日)、《新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新疆装饰修缮工程统一发票》、《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新疆广告业统一发票》、《新疆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的存根联信息,通过发票查询系统的地税发票开票系统(自开版)录入,然后上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再通过地税征管系统的发票查验功能导入所录数据。
(1)自开票纳税人2002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期间开具的上述发票(旧版)信息,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录入,并上报税务部门,主管地税机关完成这部分发票的查验工作。
(2)自开票纳税人2005年1月1日-2006年9月30日期间开具的上述发票(新版)信息,在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录入,并上报税务部门,主管地税机关完成这部分发票的查验工作。
6、受票人应将自2002年1月1日以来接收的新疆地税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新疆公路运输统一发票》(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005年1月1日以后)、《新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新疆装饰修缮工程统一发票》、《新疆广告业统一发票》、《新疆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新疆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2005年1月1日以后)等发票联信息,通过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地税发票开票系统(自开版)录入,然后上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再通过地税征管系统的发票查验功能导入所录数据。
(1)受票人2002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期间接受的上述发票(旧版)信息,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录入,并上报税务部门,主管地税机关完成这部分发票的查验工作。
(2)受票人2005年1月1日-2006年9月30日期间接受的上述发票(新版)信息,在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录入,并上报税务部门,主管地税机关完成这部分发票的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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