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域内经营、销售、购买、使用氯磺隆、苯磺隆等农药的通告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域内经营、销售、购买、使用氯磺隆、苯磺隆等农药的通告
(巴政发〔2006〕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涉农单位,驻巴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围绕现代畜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大幅度压粮增草,大面积种植玉米、豌豆、苜蓿、马铃薯等阔叶作物,不断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有效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益,促进了农牧民增收。但受传统耕作方式的影响,农牧民在小麦种植中大量使用氯磺隆、苯磺隆等农药,而该农药药效残留时间较长,且抑制阔叶作物生长,对自治县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形成了“瓶颈”制约,严重影响了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规范农药市场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增加农牧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全面禁止在县域内经营、销售、购买、使用氯磺隆、苯磺隆等高残留农药。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加大农业执法力度,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管理,严厉禁止氯磺隆、苯磺隆等农药流入县域农药市场和农民手中,维护农药市场秩序。
  二、县域内从事农药产品销售的经营户,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销农药。否则,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四)项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