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公安消防部门标准
(一)餐饮网点建筑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后方可使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内部装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对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四十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餐饮网点,必须有两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在营业期间严禁上锁、占用、堵塞。同时,必须在安全门、疏散楼梯、过道处配置事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对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必须有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按照《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每30平方米配置1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
(四)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使用液化气作燃料的餐饮网点,后堂液化气存放不得超过1立方米,且存放于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独立建筑内;火锅店使用液化气在地上明敷时,必须穿阻燃管保护。对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1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营业场所处以1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