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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餐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公安消防部门标准

  (一)餐饮网点建筑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后方可使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内部装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对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餐饮网点,必须有两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在营业期间严禁上锁、占用、堵塞。同时,必须在安全门、疏散楼梯、过道处配置事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对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必须有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每30平方米配置1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

  (四)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使用液化气作燃料的餐饮网点,后堂液化气存放不得超过1立方米,且存放于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独立建筑内;火锅店使用液化气在地上明敷时,必须穿阻燃管保护。对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1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营业场所处以1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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