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带、下水井口等处乱倒污物饭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违者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所有垃圾必须用包装袋装好,放在就近的垃圾箱旁,由保洁员负责处理。
三、质监部门标准
(一)各餐饮网点所使用的米、面、油等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外包装须标明产品的厂名厂址、名称、质量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标准号、净含量等必须标注的内容。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改正),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各餐饮网点所用的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2、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工商部门标准
(一)经营场所必须有卫生许可证。
(二)卫生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三)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持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五)对无上述证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按照《
公司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条例》、《无照经营取缔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过期的,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四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