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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餐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带、下水井口等处乱倒污物饭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违者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所有垃圾必须用包装袋装好,放在就近的垃圾箱旁,由保洁员负责处理。

  三、质监部门标准

  (一)各餐饮网点所使用的米、面、油等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外包装须标明产品的厂名厂址、名称、质量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标准号、净含量等必须标注的内容。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改正),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各餐饮网点所用的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2、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工商部门标准

  (一)经营场所必须有卫生许可证。

  (二)卫生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三)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持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五)对无上述证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按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条例》、《无照经营取缔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过期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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