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防蝇、防鼠、防虫、防潮以及处理垃圾的措施和设施。
2、经营管理服务人员
(1)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行业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齐备;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服务。
(2)有完善的餐馆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3)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验合格以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
(4)餐馆桌椅、餐具等卫生干净,有桌位牌号,并经常进行洗涤、消毒。
(三)小型餐馆
1、开业条件
(1)有供消费者就餐的各项设施,具有一次接待30人次以下的经营规模,有菜单。
(2)有加工制作食品、菜肴的工具、用具、灶具等设备。
(3)有专用的餐具、饮具及洗刷、消毒设备,并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要求。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设备。
2、经营管理服务人员
(1)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行业从业资格证明等有关证件齐备。
(2)有完善的餐馆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验合格以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
(4)餐馆物品要做到存放整齐,桌椅、餐具等卫生干净,并经常进行洗涤、消毒。
各餐饮网点若不能达到上述标准,旅游部门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给予限期整改,经复核验收达到标准后方可进行正常营业。
旅游定点特色小吃店如不能达标,经整改后仍然不能达标的,将由旅游主管部门直接吊销“旅游特色小吃店”资格。
二、建设部门标准
(一)各餐饮网点一律不得在门外摆放纸箱、拖把、污水桶、瓜果蔬菜、五金建材等有碍城市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必须在室内下水池内放过滤网,不按规定处理废渣的,将与卫生监督部门联合予以处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