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自治县餐饮行业专项整治检查标准
一、旅游部门标准
(一)大型餐馆
1、开业条件
(1)餐馆布局合理,外观具有一定的特色和民族风格。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室内装修美观、别致,设有与餐厅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有供消费者就餐的各项设施,具有一次接待50人次以上的经营规模,具有开本为23cm×30cm的精美菜谱。
(2)加工制作场地,有专门制作冷荤和消毒餐具的条件;无冷荤制作条件的,不得经营冷荤食品。
(3)有加工制作食品、菜肴的工具、用具、灶具等设备。
(4)有专用的餐具、饮具及洗刷、消毒设备,并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要求。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设备。
(6)有防蝇、防鼠、防虫、防潮以及处理垃圾的措施和设施。
(7)有招牌菜及特色菜肴,能为客人提供具有浓郁地方风味的饭菜。
2、经营管理服务人员
(1)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经营管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行业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齐备。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服务。
(2)有专门的前厅、后堂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星级餐厅服务标准为客人提供服务。
(3)有完善的餐馆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4)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验合格以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
(5)餐厅物品要做到存放整齐,桌椅、餐具等卫生干净,并经常进行洗涤、消毒。
(6)餐厅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着整洁的工作服(以门店为单位统一),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工作服应经常洗涤,保持清洁卫生。
(二)中型餐馆
1、开业条件
(1)有供消费者就餐的各项设施,具有一次接待31至50人次以上的经营规模,有精美菜谱。
(2)有加工制作食品、菜肴的工具、用具、灶具等设备。
(3)有专用的餐具、饮具及洗刷、消毒设备,并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要求。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