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工作安排
(一)问题排查阶段(11月20日-12月5日)
自治县餐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联合检查组,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对城区内各餐饮网点挨户进行检查,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改正的措施、限期整改时间及处罚标准。
(二)整改提高阶段(12月6日-12月20日)
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县餐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县卫生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督促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使各餐饮网点在整改提高阶段完成即定的整改任务,达到整治要求。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旅游部门职责:负责对达标餐馆进行检查评比,将城区内各餐馆划分为大(一次性接待量51人以上)、中(一次性接待量31至50人)、小(一次性接待量30人以下)三个档次进行综合评定打分。
2、建设部门职责:对城区所有餐饮网点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影响城市市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对餐饮行业的食品质量、卫生及所使用的贸易结算计量器具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协调建设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县域内餐饮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5、卫生防疫部门职责:对餐饮行业卫生条件及经营环境进行全面的检查整顿,进一步改善卫生条件,做好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餐饮行业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在全县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6、公安部门职责:与旅游、建设、质监、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公安消防部门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规,对各餐饮网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并举办培训班,对各餐饮网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同时,大力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常识。
8、环保部门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对餐饮网点排污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污不达标的餐饮网点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