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指导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
2.分析自治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措施,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信息和建议;
3.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县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与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指导、监督和协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场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组织起草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定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3.负责发布自治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4.组织开展自治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指导、协调自治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5.承办县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6.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按照国家行业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制定或分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