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
5.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对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长、常务副县长;
2.负责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自治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或受县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各乡镇场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自治县安全生产形势,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4.自治县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有关情况;
5.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副县长对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部门、行业内的贯彻落实;
2.对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并督促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3.承担分管部门、行业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部门、行业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4.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5.承办县长、常务副县长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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