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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巴政发〔2006〕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巴各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地区有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国家财产和各族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县实际,现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县人民政府履行全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与设备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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