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残联要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好职业技能培训、助学等各种形式的助残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机构、编制、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地、职责六到位的原则,完善各自救助网络体系。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款物的,以及在接受社会救助期间,个人或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救助款物的,要及时追回被领取的救助款物,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申请社会救助而未得到答复或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未被批准纳入救助范围的,当事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乡社会救助待遇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城乡社会救助待遇意见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享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不按照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社会救助过错的;

  (五)侵犯城乡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救助对象财产或其它受到损失、损害的,当事人要依法赔偿或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成立自治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兼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