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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扶贫办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扶贫开发工作,对农村特困家庭在扶贫项目和资金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严格落实“一对一”帮扶政策。对救助对象免费进行各类扶贫技能培训,对有意向发展畜牧业的农村特困户,优先安排扶贫周转畜,并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大力扶持。

  第二十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家庭的救助工作,优先落实对领取“两证”农牧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奖励政策,在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中要优先奖励被救助家庭。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负责对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卫生救护、扶危济困、抢险救灾工作。大力宣传急救知识,建立红十字救助基金,动员社会为困难家庭子女捐助就学资金;积极开展贫困家庭慰问活动,解决好救助对象的生活问题;根据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为特困家庭、受灾居民提供救助;积极开展社会募捐工作,协助民政局做好城乡特困家庭大病救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交通局负责做好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局要配合各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农业、科技、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知识和政策。

  第三十条 水利局负责解决好缺水和水污染严重地方贫困群众的饮水问题,确保贫困地区农村人畜饮水安全。

  第三十一条 农业局、畜牧局要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技术服务,做好畜禽防疫、检疫优惠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林业局负责落实贫困户退耕还林优惠政策,并指导有条件的贫困户发展经济林。

  第三十三条 粮食主管部门要制定落实好贫困家庭粮食收购优惠政策,储备必要的应急粮。

  第三十四条 工会、妇女联合会要及时反映困难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困难职工生活,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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