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城乡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优惠政策,设立特困居民定点医院,在相关医疗单位设立特困病房。城乡低保对象分别凭《巴里坤县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证》、《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要按照《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及《自治区济困医疗药品目录》,对特困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对持有《特困家庭救助证》的住院患者,按照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进行补助。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城乡贫困群众就业援助优惠政策。对属下岗失业人员的救助对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审批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从领照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办证之日起3年内可各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办理《求职登记证》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可免费进行一次培训。
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需申请缓、减、免交仲裁费的,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事人的有效证明,对符合情况的可缓、减、免交仲裁费。对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符合“4050”人员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进行免费职业介绍、培训,并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等补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城乡特困救助对象新建、翻修住房和土地开发使用等进行救助和优惠。在办理“一书两证”和房地产交易方面,根据特困居民的实际情况,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修建抗震安居工程住房的,每户给予2000元的资金补助,对新建住房的农村特困居民,协调减免工程用砂和石料资源费,免费提供施工图纸,在工程质量、管理及技术指导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工商、税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自主创业的城乡特困救助对象减免相关税费。
第二十四条 司法局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法律援助工作。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城乡特困居民,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援助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赔偿,及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并无偿提供刑事案件辩护和各类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