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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城乡社会救助对象按程序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凭相关证件享受相对应的救助。临时性救济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救助金或救济物资。

  第十二条 对停止享受救助待遇的城乡居民,各村(居)委会要配合民政部门及时办理停发手续。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由上级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要设立城乡救助专户资金,在每月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门,并在年终编制出救助资金年度决算表和说明,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在年初,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出当年城乡社会救助经费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在每月底按救助人数及补助金额编制出下月发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定期将救助资金划拨至民政局帐户。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乡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等相关事宜,掌握城乡贫困群众救助需求,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措施,并负责城乡贫困群众、优抚对象的生活、大病医疗、取暖、灾害等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救助政策的制定,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做好城乡社会救助经费的预算、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确保各项救助经费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城乡贫困学生教育救助优惠政策,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学生的名单、类别等资料。按照国家政策对救助对象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内,免收学杂费、书本费,对住宿生减免住宿费和生活费,并适当给予补助。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助学,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在义务教育期间不因贫困而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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