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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


  (四)城乡救助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第(六)款规定的,可按照《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申请相关救助;

  (五)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灾民,在灾害发生后按照《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损失情况并申请救助;

  (六)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冬季取暖费用的家庭,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冬季取暖救助;

  (七)城乡救助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第(七)、(八)、(九)款规定的,可向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住房救助、司法援助和就业帮助。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救助资金积累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第四章 救助审批程序及救助金的发放

  第十条 城乡社会救助待遇按个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符合五保户条件的,由户主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代表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方可享受五保户救助待遇。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救助申请与审批程序,按城市低保《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申请医疗救助的,按照《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牧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医院正式收费收据、各种病历证明复印件,经居住地村(居)委会审核、定点医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特困大学生救助按照《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困难大学生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困难中小学生救助按现行城镇扶贫帮困救助程序和临时救济方式执行。由户主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召开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特困救助对象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意并符合条件的填写困难大学生申请、审批表,报所在乡镇审核后,由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五)申请住房、冬季取暖、司法、就业及其他专项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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